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谋非法利益,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,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律师辩护获轻判。

发布者:杨洁丽|时间:2021年11月18日|1146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情简述

2019年4月8曰,居住在福建省XX市XX县的叶X某﹐应被告人宋X请求,将自己账号为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,以及绑定该银行的号码为136XXX的中国移动电话卡提供给宋X使用。2019年4月,被告人宋X在绰号“X哥”的请求下,明知“X哥”从事名为“时时彩”的网络赌博有大笔违法收入需要银行卡转存支取的情况下,仍将自己持有的叶X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“X哥”用于存储支付结算金额。

2020年6月25日,XX县城居民邓某某用自己账号为XX22,昵称为“X来乐”的微信号加入一个名为“二班群”的引导股票购买微信群,之后邓某某添加了群里一个账号昵称为“菲X”的客服,并一直按照“菲X”的引导进行入金充值的指令操作。随后因“二班群”账号停用,“菲X”又给邓某某推荐了一个名为“XX投资学院”的微信群后,还单独将邓某某拉入一个名为“VIN客服入金贵宾”专为邓某某提供入金服务的四人微信群。2020年6月25日11时43分,邓某某按照“VTN客服入金贵宾”微信群中昵称为“XX客服总监”提供的户名为程某某,账号为679XXX的中国XX银行账户,用自已账号为623XXX的中国XX银行账户,向程某某账户内转款10万元作为入金资金,当天13时31分程某某账户内有1万元转入叶X某账号为622XXX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。叶X某账号为622XXX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从宋X持有到案发冻结期间,共有XXX元流水。


二、法院观点

被告人宋X为了谋取非法利益,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,仍然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案发后被告人宋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故可对其从宽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,辩护人的意见符合本案的事实,本院子以采纳。


三、法院观点

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宋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并处罚金5000元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1年X月23日起至2022年X月22日止。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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